Article 22

In force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经营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邮政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经营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