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以及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保障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以及村级防疫员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防治活动。
村级防疫员由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并商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村级防疫员聘任管理办法,规定村级防疫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解聘规定、工作职责、劳务报酬以及培训、考核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