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