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遗产普查数据进行筛选,提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方案,经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时,应当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将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建筑物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提出申请或者建议。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