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无法恢复原状的,按照传统风貌建筑重置价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改变传统风貌建筑外立面、高度、体量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