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确定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的确定参照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障结构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使用、利用、维护、修缮;

(三)配合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工程巡查和应急抢险等活动;

(四)传统风貌建筑转让、出租、出借、委托管理的,将保护修缮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借用人和受托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