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