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
(四)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