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对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污染地块名录,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
(二)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工业用地的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严格用地准入。将工业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相关规划和供地管理,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区人民政府、内蒙古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搬迁、关闭企业拆除活动的监督管理,将涉及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的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等信息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督促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