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过程中应当做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等的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