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对其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及本市的相关要求,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开展。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自行监测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相关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