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未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或未经验收合格而启用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建设项目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