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力、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等情况的,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实施教育督导问责。

教育督导问责可以采取公开批评、责令检查、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以及提出处理、处分建议等方式。有关问责和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