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设施区域的监测预警装置,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设施,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污等易堵塞物,影响海绵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