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南广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南广河干流及一级支流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