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预警监测,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水利水电等工程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控制流域内水生生物保护义务。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应当采取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或者洄游通道等有利于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措施。已建水利水电工程应当优化原有工程保护措施,保障鱼类洄游通道,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禁止在南广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