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住所地在本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住所地在本省外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分支机构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