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但是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