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专柜或者专区存放,并显著标示。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贮存、使用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亚硝酸盐。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