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