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发挥村民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弘扬公序良俗。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