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乡村振兴实行州负总责、县(市)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自治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居)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