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组织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