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引导、规范其合理开发利用。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本行政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支持、指导传承基地和有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开发文化旅游、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尊重其传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