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对其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建立记忆性保护名录,组织开展调查,收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库,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通过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对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重点扶持、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提供和改善传承条件、记录并保存代表性传承人技艺和项目技艺流程,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应当通过培养后继人才、提供必要场所和资金、开展项目保护优秀实践案例和创新案例遴选、加强宣传推广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四)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或者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应当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建立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