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募捐人应当依法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

募捐情况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际募捐的起止时间;

(二)募捐财产的种类及数量;

(三)捐赠人姓名或者名称(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捐赠财产种类、数量或者价值,捐赠时间;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捐赠人对募捐情况公告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募捐人予以更正;募捐人拒不更正的,捐赠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