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实行社区化集中戒毒康复,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吸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个人自愿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

(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不具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条件的;

(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但是达不到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

(三)生活无着,身份信息无法查明,不具备强制隔离戒毒条件或者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的。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戒毒康复人员,在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康复期间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