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和减量化的原则,与区域停车设施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和其他市政设施正常使用。
人行道内的临时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和撤除,车行道内的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和撤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评估、调整。
商业街区、住宅区等区域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安全停车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设置限时段使用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示免费停车时段、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停车泊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