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娄底经开区管委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拟定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依法对车行道以外的停车设施和停车行为(包括横跨车行道和人行道停车的行为)进行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行道的停车设施和停车行为进行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共享、宣传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