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合理施划摩托车停车泊位。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预留不少于总停车泊位数量百分之五的访客车位。停车设施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交通客运换乘场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和交付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单独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