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用于停放机动车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附属设施。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含旅游景区(点)、演艺中心、购物场所、酒店宾馆等配套设置的停车场等;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道路、人行道上施划的供公众临时停放小型机动车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