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伤、自杀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当中造成意外伤害的;

(六)在校外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