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开展联合检查。

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学校、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的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