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处置措施。
学校、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辅导和疏导干预工作。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监护人或者成年学生应当向学校书面说明情况。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为学生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活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非紧急情况下,未经监护人同意,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幼儿服用药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