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学校应当成立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门卫、消防、食品、卫生、交通、用电、用气、特种设备、风险管控、隐患治理、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预防性侵害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