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预防控制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六)指导学校开展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七)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校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九)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