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和农村、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