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对水质、水量进行监测的;

(二)发现破坏或者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或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

(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