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组织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