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