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有关单位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落实法律、法规情况;

(三)要求有关单位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证照、营业账簿、交易记录、监控录像等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

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根据实际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等行动,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