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民政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制定。

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可以结合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结果和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家庭给予监护指导、家庭教育指导、救助帮扶等支持和服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参考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结果,对具有法定情形、不适宜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对由民政部门依法进行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根据其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结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监护情况进行随访。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