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引导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在线支付等打赏服务,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服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并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服务。以租售账号等方式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管理规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限制使用、终止服务或者封闭账号等措施予以处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