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指导、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家庭劳动、文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社会交往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烧伤、烫伤、跌落、中毒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溺水、防火灾、防欺凌、防性侵、防拐卖、防动物伤害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