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稳定农户承包权,落实林业经营者经营自主权,推动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支持集体林业开展多种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集体林木林地的确权、登记和监管等工作,规范集体林木林地的产权流转,加强流转用途监督,完善交易服务体系,做好集体林木林地管理社会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