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本市健全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完善就业监测体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和就业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就业数据、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和就业监测,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用人单位系劳务派遣单位的,应当同时提供所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及岗位等信息。

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为开展就业监测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