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在先行先试、规划布局、政策扶持、项目安排、资金配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统筹解决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主体责任,利用振兴发展扶持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措施,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是指革命老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