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强对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规范对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管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滥用中医药名义、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