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鼓励将安全可靠、疗效确切、标准可控的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验方等开发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按照下列范围调剂使用:

(一)本省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

(二)经确定的医疗集团、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

(三)连锁化经营的中医医疗机构。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且市场短缺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临床需要建议,简化审批手续,放宽调剂使用范围。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使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