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3